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武江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国土资(建)字〔2015〕861号)批准,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武江区西联镇甘棠村、龙归镇龙归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8.9421公顷,其中西联镇甘棠村17.84公顷(其中耕地8.3145公顷、园地0.3408公顷、林地7.9129公顷、养殖水面0.2787 公顷、其他农用地0.8907公顷、建设用地0.1024 公顷),龙归镇龙归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1.1021公顷(全为园地)。
二、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的有关规定,征收各地类的标准:
1、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按8倍,安置补助5倍计算。
2、灌溉水田、水浇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按8倍,安置补助6倍计算。
3、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167元/亩,土地补偿按6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
4、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按6倍计算,安置补助按4倍计算。
5、其他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按6倍计算,安置补助按4倍计算。
6、养殖水面: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3033元/亩,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
7、建设用地:按32.52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附着物按照《韶关市区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韶府办[2007]109号)文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情况说明
(一)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内交通便利地方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用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
(二)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四、对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作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武江分局。
联系人:陆奕巧、钟远辉 电话:8726625、6451313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武江区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