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梁祖超为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韶关“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何起红,男,
经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何起红的尿样现场检测,并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第58号),证明了何起红尿样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结果呈阴性。
经南雄市人民医院对何起红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检验,检验结果为何起红的乙醇浓度为0mg/100ml。
(二)事故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改装中型自卸货车,原车辆号牌为湘L48171,所有人:吴章亮,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南乡廖家湾村8组,车辆品牌型号:大地牌RX3102ZPAH,发动机号码:J4208719007,车架号:LA93N0SFX7NCDD683,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了相关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
1.对涉案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证明了该车辆在监控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47.8至51.9公里/小时,(详见:粤南[2014]痕鉴字第4081号)。
2.对涉案车辆的整车外观以及制动、转向、灯光系统的检验鉴定,证明了该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坏情况以及整车制动系统静态检验不合格。(详见:粤南韶[2014]痕鉴字第4082号)。
经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检验,证明了该车辆有一组发动机号和三组车架号(详见:雄公司鉴痕字[2014]4号)。
经现场勘查,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为空载状态。后经调查,湘L48171中型自卸货车已于
经调查,何起红于2013年7、8月间,通过查阅互联网上的二手车交易信息后,前往湖南汝城从一名姓李的人手中购买了所有人为吴章亮的湘L48171中型自卸货车。何起红与吴章亮相互不认识,也不存在亲戚关系。
经调查,何起红私自将湘L48171中型自卸货车套用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资料,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架号:“08324”与车架号①相吻合。
经调查,南雄市南亩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叶瑞文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帮助何起红办理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的年审、换证业务,介绍、协助办理湘L48171中型自卸货车私自凿改车架号码使之与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架号相吻合,并从中收取费用。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1)黄红益,男,
(2)罗江龙,男,
(3)黄英,男,
(4)黄斌强,男,
2. 伤者基本情况
何起红,男,
(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G323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南雄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疏导工作。韶关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伤员救治、疏导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事故现场交通秩序良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何起红驾驶制动不符合行车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没有认真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道碰撞4名行人,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南雄市南亩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叶瑞文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帮助何起红办理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的年审、换证业务,介绍、协助办理湘L48171中型自卸货车私自凿改车架号码使之与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架号相吻合,并从中收取费用,使何起红得以逃避监管,驾驶违规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 “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何起红,男,30岁,改装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制动不符合行车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没有认真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道碰撞四名行人,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何起红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叶东霞,男,51岁,南雄市农机管理总站站长。对南雄市南亩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叶瑞文违法违规代办异地农机年审等行为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南雄市纪律监察部门对其查处。
(三)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叶瑞文,男,52岁,南雄市南亩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帮助何起红办理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的年审、换证业务,介绍、协助办理湘L48171中型自卸货车私自凿改车架号码使之与赣02/72985变型拖拉机车架号相吻合,并从中收取费用,使何起红得以逃避监管,驾驶违规车辆上路行驶,间接引发事故发生。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叶瑞文的法律责任。
(四)交通监管部门责任
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发当日值班巡逻交警执行公务正常,无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到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反映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暴露出部分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南雄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农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下辖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的监督管理,杜绝农机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拖拉机的异地年审、换证业务,从中谋利;加强农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机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农机管理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南雄市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法制工作,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识,促进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努力提高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意识。
(三)市农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拖拉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范围内的拖拉机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整治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使用假牌假证等各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拖拉机源头管理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拖拉机违法上路行驶,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