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 “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梁祖超为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韶关“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姚井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黑山嘴乡一港村4村民组,身份证号:4324xxxxxxxx,持准驾车型为“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姚井华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具备驾驶牵引车资格。
经调查,湘J15522/湘J1092挂半挂车
2.贺庚笛,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德安村8村民组,身份证号:4307xxxxxxxx,湘J15522/湘J1092挂半挂车驾驶员之一,持准驾车型为“A
经调查取证,贺庚笛在明知姚井华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牵引车交给姚井华驾驶。在事故发生后,贺庚笛为逃避罪责,以及保险赔偿问题,曾冒认在事故发生时是他在开车。
3.陈吉祥,男,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武县同益乡两寨村委3组12号,身份证号:4328xxxxxxxx,持准驾车型为“A
4.黄大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宣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二组,身份证号:4227xxxxxxxx,持准驾车型为“A2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档案编号:4403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
5.单长伟,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单营行政村单营村000号,身份证号:4127xxxxxxxx,持准驾车型为“A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109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情况:
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贺家山原种场法官镇南路198号,实际支配人:胡世友(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黑山嘴乡一港村3村民组,身份证号:4324xxxxxxxxx);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江淮牌HFC4250KR1K3,车辆识别代号:LJ18R4CJXAF008962,发动机号码:1610D102348,注册日期:
湘J109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贺家山原种场法官镇南路198号,实际支配人:胡世友;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冀骏牌HJT9400CLX,车辆识别代号:LA99CF
经查,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1092挂仓栅式半挂车整车制动系统静态检验不合格(详见粤南韶[2014]痕鉴字第4075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2.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情况:
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黄大海,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二组,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东南DN6473,车辆识别代号:LDNL10YP320033706,发动机号码:EQ491i*2006869*,注册日期:2003年04年04日,核定载人数:11人,检验有效期至
3.湘L7B246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089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情况:
湘L7B246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唐四利,住址:湖南省临武县大冲乡乐岭村委会三组,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
湘L089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黄志超,住址:湖南省宜章县桨水乡水口村委会第1村民小组,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汇达牌YHD9400XXY,车辆识别代号:LS99X340999YHD944,注册日期:
经查,湘L7B246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089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制动系统静态检验不合格(详见粤南韶[2014]痕鉴字第4076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4.豫PF5873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S46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情况:
豫PF587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22P21K2T
豫PS46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车辆识别代号:L0198GT3870005125,注册日期: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1)向洲英,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98号,身份证号:4227xxxxxxxx,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2)丁传兴,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廖家林村五组,身份证号:4227xxxxxxxx,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3)黄东滔,男,汉族,出生日期:
2. 伤者基本情况
(1)黄大海,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宣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二组,身份证号:4227xxxxxxxx,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2)黄小哲,女,汉族,出生日期:
(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经查,公司没有对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和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也不对经营者所聘驾驶员进行管理。
公司下属车辆的具体经营行为由实际车主自己处理,盈亏与公司无关。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109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胡世友。经对当事人进行讯问,胡世友在明知姚井华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聘请姚井华驾驶牵引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紧随上述车辆而来由陈吉祥驾驶的湘L7B246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湘L089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事发时悬挂湘A5673挂号牌)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在快速车道湘L7B24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侧与湘J1092挂仓栅式半挂车左侧车身及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纵梁端部发生接触刮擦碰撞。造成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纵梁端部、湘J1092挂仓栅式半挂车左侧车身及湘L7B246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二次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疏导工作。韶关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伤员救治、疏导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姚井华、贺庚笛驾驶超载和制动不符合行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贺庚笛在明知姚井华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车交给姚井华驾驶;姚井华在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驾驶牵引车时遇前方交通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速停车避免事故的发生,是造成第一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也是造成丁传兴、向洲英、黄东滔当场死亡和黄大海、黄小哲受伤的直接原因。
陈吉祥驾驶超载和制动不符合行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遇前方交通事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速停车避免事故的发生,是造成第二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此事故对粤BQ6622中型普通客车车上的人员伤亡、车辆损毁以及豫PF5873/豫PS461挂半挂车的车辆损坏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间接原因
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实际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缺乏对下属营运车辆日常维护和检修的监督;车辆实际经营者胡世友在明知姚井华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聘请姚井华驾驶牵引车,并违反法律规定超载运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 “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湘J109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法定所有人,对车辆实际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公司缺乏对下属营运车辆日常维护和检修的监督。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建议由湖南省常德市有关职能部门责成该公司进行停业整改,并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该公司的处理,建议由韶关市政府转请湖南省常德市政府督促落实。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姚井华:男,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仍然驾驶半挂牵引车,在该起事故中与贺庚笛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姚井华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贺庚笛:男,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员,在明知姚井华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牵引车交给姚井华驾驶,在该起事故中与姚井华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3.胡世友:男,作为湘J1552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湘J109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修不规范,没有及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测,车辆安全设施及制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违反法规超载运营;在明知姚井华没有准驾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聘请姚井华驾驶牵引车,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胡世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陈伟:男,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车辆实际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缺乏对公司营运车辆日常维护和检修的监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建议由湖南省常德市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5.成基固:男,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对车辆实际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缺乏对公司营运车辆日常维护和检修的监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建议由湖南省常德市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6.陈吉祥,男,湘L7B246/湘L0897挂半挂车(事发时挂车悬挂湘A5673挂号牌)驾驶员,对第二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有套牌、超载等违法行为,已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罚款7000元、扣12分的处罚。
对陈伟、成基固的处理,建议由韶关市政府转请湖南省常德市政府督促落实。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到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反映出运输公司的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准驾资格仍然违法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为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货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企业要及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车辆实际经营者及所聘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运营状况等日常检查,从根本上消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维稳工作。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要及时落实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完善安全设施。对已发现被损毁的道路及交通设施,应当按相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修复,增设提示牌、警示灯或电子显示屏。
韶关市梅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检测车辆的人员和时间,加强凌晨时段的检车力度,尽可能地减少检车的规律性,避免出现过长的暂停检车的真空期。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运营状况等日常检查,从根本上消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从源头抓起,对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本质安全。加大道路交通运输的监管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