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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5-07-17 00:00:00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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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12910分,国道G106线2299公里+800米(翁源县翁城镇定南村委路段)官渡往韶关方向处,发生一起轿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方向大货车碰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梁祖超为组长,翁源县政府、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韶关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谢悦基,男,25岁,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镇仔村谢屋组29号,身份证号:440229xxxxxxxxxx。谢悦基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8xxxx小型轿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1023日至201623日,档案编号:440661346991

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谢悦基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均为0mg/100ml(详见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005号)。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意见:谢悦基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详见韶公(司)鉴(化)字〔20155号】。

2.刘青松,男,36岁,汉族,住址: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铺镇长滩桥村7162号,身份证号:432930xxxxxxxxxx。刘青松持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M2xxxx重型厢式货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10926日至2020926日,档案编号:431100105836

    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刘青松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均为0mg/100ml(详见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004号)。

翁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青松的尿样胶体金法(吗啡)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详见编号:001)。

(二)事故车辆情况

    1.A8xxxx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谢志和(与谢悦基为父子关系),登记地址: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41号二楼。车辆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65AE,车辆识别代码:LJDGAA22XB0169881,发动机号:B502303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159日,核定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止:2015531日。该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分公司承保。

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粤A8xxxx小型轿车的安全性能未发现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详见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19号)。

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粤A8xxxx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53km/h58km/h(详见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A03号)。

2.M2xxxx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刘青松,登记地址: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铺镇长滩桥村7162号,车辆品牌型号:乘龙牌LZ5160XXYRAM,车辆识别代码:LGGR2A132EL916672,发动机号:E35L4D06421,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69日,核定载质量:9770kg,核定载人数:3人,检验有效期止:2015630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祁阳支公司承保。

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湘M2xxxx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性能未发现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详见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18号)。

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湘M2xxxx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61km/h65km/h(详见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A02号)。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湘M2xxxx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性能未发现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详见粤南韶〔2015〕痕鉴字第5008号)。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湘M2xxxx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开始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65.4-70.8(公里/小时)( 详见粤南韶〔2015〕痕鉴字第5009号)。

(三)死者基本情况

1.谢悦基,男,25岁,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镇仔村谢屋组29号,身份证号:440229xxxxxxxxxxx。谢悦基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8xxxx小型轿车。

2.吴丽平,女,2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镇仔村谢屋组29号,身份证号:440229xxxxxxxxxx。吴丽平与谢悦基系夫妻关系,乘坐粤A8xxxx小型轿车。

3.谢凌萱,女,2岁,汉族,2013129日生,无户籍登记信息。谢凌萱与谢悦基系父女关系,乘坐粤A8xxxxx小型轿车。

4.谢凌菲,女,1岁,汉族,2014624日生,无户籍登记信息。谢凌萱与谢悦基系父女关系,乘坐粤A8xxxx小型轿车。

(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G106线2299公里+800米(翁源县翁城镇定南村委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广州方向,北往韶关方向,韶关往广州方向2296公里处设有8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2298公里+500米处设有解除8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事故现场道路东侧为村庄,西侧为农田;道路中心施划单黄虚线,双向为两条机动车道和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均为4.5米,非机动车道宽均为1.5米;道路平直干燥,水泥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晴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12日上午,谢悦基驾驶粤A8xxxx小型轿车搭乘吴丽平、谢凌萱、谢凌菲,沿106国道从翁源县官渡镇往翁城镇方向行驶,910分许,行驶至2299公里+800米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与相对方向由刘青松驾驶的湘M2xxxx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悦基、吴丽平、谢凌萱、谢凌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翁源县政府及县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疏导工作。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疏导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事故现场交通秩序良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谢悦基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线与相对方向行驶车辆发生碰撞,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市“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谢悦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反映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不高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翁源县要结合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及特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法制工作,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强化对重点驾驶人群体的教育,促进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努力提高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意识。

(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路面管控力度,推进公路危险路段治理,重点整治逆向行驶等各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