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1日6时52分许,乐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6公里+800米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尾部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2名乘客当场死亡,1名乘客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梁祖超为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韶关市“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陈XX,男,29岁,汉族,身份证号:430524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驾驶证档案编号:430510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7月22日,有效期限:2015年7月22日 至2025年7月22日 。陈XX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
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陈XX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mg/100ml(详见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510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了陈XX的血液、尿液中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详见韶公(司)鉴(化)字[2015]305号《理化检验报告》)。
2、屈XX,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612729XXXXXXXXXXX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驾驶证档案编号:610800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22日,有效期限:2014年01月22日 至2024年01月22日 。屈XX持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屈XX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均为0mg/100ml(详见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508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了屈XX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详见韶公(司)鉴(化)字[2015]305号《理化检验报告》)。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情况
登记所有人:王XX,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6451EED,车辆识别代码:LSVXZ25N6F2XXXXXX,发动机号码:LXXXXX,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4人,注册日期:2015年06月2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06月。该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保。
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鉴定意见:车身前部损毁严重,转向系统损坏,由本次事故形成,事故前转向性能不具有鉴定条件;制动性能经检验未检见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相关技术要求项(详见粤南韶[2015]痕鉴字第5098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2.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情况
登记所有人:榆林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40AX2A,车辆识别代号:LGAG4DX39E2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2人,注册日期:2014年04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04月。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
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灯光系统鉴定意见:牵引车左前灯组、右前灯组发光正常;半挂车左后灯组缺失,线路裸露,痕迹新发,可由本次事故形成,对裸露线头外接灯泡进行检验,线路供电正常;半挂车右后灯组发光正常(详见粤南韶[2015]痕鉴字第5097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3.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情况
登记所有人:榆林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品牌型号:华俊牌ZCZ9400CLXHJB,车辆识别代号:LZ1B83GE6E0XXXXXX,发动机号码:无,核定载质量:32700kg,注册日期:2014年04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04月。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
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后下部防护装置鉴定意见:半挂车车尾后下部防护装置下边缘距地高度大于标准要求,不符合《汽车和挂车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第5.1.1 条规定,可导致钻入碰撞阻挡能力下降;半挂车车尾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原始连接状态在碰撞前已经改变,原车为焊接连接,碰撞前的状态为铰接连接;铰接连接的钻入碰撞阻挡能力相对焊接连接的钻入碰撞阻挡能力会有所下降(详见粤南韶[2015]痕鉴字第5096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调查询问,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司机屈XX于2015年3月30日车辆年检合格之后私自改变的。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1)陈XX,男,29岁,汉族,身份证号:430524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陈XX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
(2)王XX,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430524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羊古坳乡,乘坐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
(3)欧XX,男,31岁,汉族,身份证号:441625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船塘镇,乘坐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
2. 伤者基本情况
周X,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430422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乘坐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
(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乐广高速公路北行16公里+800米(玉井特大桥)处,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南往广州方向,北往湖南方向,道路两侧设有水泥防护栏,中央隔离设施为水泥墩隔离带。事发路段为由南往北方向的下坡(坡度:i=0.015-0.020)微右弯路段。按车辆前进方向道路由左至右分别设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各机动车道之间施划白色虚线,机动车道与应紧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实线。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路面干燥。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榆林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魏XX,公司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牛家梁镇,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相关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1日 6时52分许,陈XX驾驶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王XX、欧XX、周X沿乐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16公里+800米处时,在由左至右第三条机动车道内碰撞前方同车道正常行驶的、由屈XX驾驶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尾部。造成陈XX、王XX当场死亡,欧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X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疏导工作。韶关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伤员救治、疏导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事故现场交通秩序良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事故原因
陈XX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没有认真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没有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致使所驾车辆追撞前车尾部。
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阻挡能力下降,在行驶过程中被后车追撞尾部时未能有效阻止后车钻入,加大、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市“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XX,男,29岁,粤SXX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没有认真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屈XX驾驶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尾部,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屈XX,男,33岁,陕K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其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阻挡能力下降,在行驶过程中被后车追撞尾部时未能有效阻止后车钻入,加大、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已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榆林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建议由陕西省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该公司加强对所属营运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落实整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监管部门责任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事发当日值班巡逻交警执行公务正常,无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目前,韶关市“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受害者家属已就赔偿问题向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韶关市“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二)乐广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针对性地设置防护设施。在路面上设置龙门架式指示标志牌,指明每条车道可行驶的车型和限速,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规范行车秩序;在玉井特大桥等护栏高度较低的路段加装防护网,玉井特大桥全路段增设路灯及视频监控;玉井特大桥等连续下坡高架桥路段,建议增设减速带及注意横风提示牌,为驾驶员提前做好预警工作,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路面管控力度,推进公路危险路段治理,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