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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新丰县“1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7-07-11 00:00:00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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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00点15分许,韶关市新丰县105国道2388KM新丰县横坑村路段广州往江西方向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凌福传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新丰县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参加的韶关市新丰县“1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X鸽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夏楼镇XXXXX庄,身份证号:34XX XXXXXXXXXXXXXX。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LXXXXX/赣LGXXX挂半挂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413XXXXXXXX,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9日。

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朱X鸽液中未检出乙醇和常见毒品成分。(详见《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韶公(司)鉴(化)字[2016]426号)。

2、安XX,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新乡XXXX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XX。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M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2XXXXXXXXX,有效期限至2018年9月18日。

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安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常见毒品成分。(详见《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韶公(司)鉴(化)字[2016]426号)。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皖L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

登记所有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双路7号。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XXXXXXXXXXXX,车辆识别号:LFWSRXRJ9D1XXXXXX,发动机号:522XXXXX,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9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9月16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灵城营销服务部承保。

经广东安盈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皖L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系统合格,灯光系统不合格。(详见《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字第0022号)

碰撞时,皖L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LG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车速为67KM/h-70KM/h。(详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359号)

2、赣LG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情况

登记所有人:鹰潭市XXXX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XXXX。车辆品牌:江淮扬天牌,车辆型号:CXQ9402TDP,车辆识别号:L0198GTXXXXXXXX,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3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3月12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灵城营销服务部承保。

经广东安盈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赣LG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性能合格,灯光系统合格。(详见《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字第0022号)

3、川AM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情况

登记所有人:成都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XXXXX路(成都西部汽车城XXXX内)。车辆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DFL5311CCQAX4A,车辆识别号:LGAX5DXXXXXXXXX,发动机号:D10XXXXX,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5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5月30日。该车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经代三部承保。

经广东安盈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川AM2538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左前灯装置事故时碰撞脱落无法判断,其余灯光装置合格。(详见《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字第0021号)。

碰撞时,川AM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速为34KM/h-37KM/h。(详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359号)

(三)死者基本情况

1、X鸽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夏楼镇XXX庄,身份证号:3422XXXXXXXXXXXXXX。持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LXXXXX/赣LGXXX挂半挂车

2、安XX,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XXXX组,身份证号:5110XXXXXXXXXXXX。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M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

3、朱X路男,1969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夏楼镇XXXX组,身份证号:3422XXXXXXXXXXXXXX。乘坐皖LXXXXX/赣LGXXX挂半挂车。

(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广东省新丰县国道105线2388KM(横坑村路段)广州往江西方向一侧道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广州方向,北往江西方向;水泥路面,道路设计双向各两条行车道和一条路肩,道路中心设有混凝土护栏中央隔离设施,东西两侧设有混凝土护栏路侧防护设施;该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

事故路段正处于施工改造期间,其中江西往广州方向的两条行车道实行封闭施工,禁止车辆通行;广州往江西方向两条行车道实施单边双向通行。道路封闭起始点为2387KM+680M(广州方向)和2388KM+630M(江西方向)。实行双向通行的道路全宽为7.5米,中间施划白色虚线,东侧路肩宽为0.9米。事发时,广州往江西方向实行双向通行的车道中间未设置分隔防护设施,原设置的反光隔离桩已损坏仅剩路面底座,没有隔离效果;实行双向通行路段的道路两侧未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标牌。施工路段北端江西往广州方向设有道路施工、左侧通行、限速40km/h的警示、提示标志标牌;南端广州往江西方向设有道路施工、窄路(左侧变窄)、右侧通行的警示、提示标志标牌,在2391KM处车道右侧设有通告前方16KM施工路段、限速40km/h、禁止超车的告示牌。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灵璧县XX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谢皆志,公司地址为灵璧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04XXXXXXX(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9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

经调查,公司没有落实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仅通过微信等信息平台发送安全提示作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于1991年12月05日,注册资本为158279.7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柳汉桥,公司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24061200-6,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市政、房屋建筑等。

该公司为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承包人,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时未见《关于要求对国道G105线新丰县刨花厂至横坑村路口单边封闭施工的报告》上要求的《交通维护平面布置图一》里面设置的可变信息标志牌、用于分隔车道的锥型交通路标。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12月20日上午新丰公路局和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新丰县XX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潘时锋,公司地址为新丰县丰城镇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192XXXXXXX,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

该公司为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经调查,该公司没有按照《关于要求对国道G105线新丰县刨花厂至横坑村路口单边封闭施工的报告》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交通组织计划和相关规范做好施工警示标志及车辆分流导向标志、警示标志等相关工作。

在2016年12月20日上午新丰公路局和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韶关市XXXX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为10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蒋XX,公司地址为韶关市浈江北路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0000XXXXX,经营范围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该公司受发包人委托为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总监办于2016年12月14日向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下达了《关于要求一标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2016年12月17日下达了《监理工作指令》。

公司安全、环保监理台账显示,2016年12月份只记录了12月6日、12月15日、12月17日。

在2016年12月20日上午新丰公路局和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1日0时15分许,朱X鸽驾驶的皖LXXXXX重型半牵引车牵引赣LG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搭乘朱X路,沿国道105线由广州往江西方向行驶至2388KM施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安礼亨驾驶的川AM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朱X鸽、安XX两人当场死亡;朱X路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应急响应及善后处置情况

12月21日0时16分,新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国道105线新丰县横坑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大货车对向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并且有人员被困在车内。接报后,值班民警马上通知新丰县公安局消防大队、120救护机构、道路拯救部门一同赶赴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两车辆碰撞严重,两车驾驶室严重变形,经过医生确认皖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朱X鸽)已当场死亡,随后消防官兵从皖L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右门救出一名男性乘客(朱X路)马上用救护车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抢救,3点30分左右川AM2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安XX被抬出驾驶室时被确认无生命特征。新丰县公安局调动3个中队的警力对道路实行双向交通管制,开展安全警戒和车辆分流工作。

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新丰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新丰县“1221”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组、伤员救治组、事故勘察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媒体宣传组、交通整治组等6个工作小组,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伤员救治、疏导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

目前,死者安XX家属已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朱X鸽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行经施工路段时,没有按照施工路段设置的提示限速40 KM/h速度行驶,没有留意道路环境,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在施工作业路段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全、提示不准确,且在实行单边双向通行路段未及时采取或补齐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肇事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灵璧县XX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道路施工作业单位没有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市新丰县“1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

X鸽男,46岁,皖LXXXXX/赣LGXXX挂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行经施工路段时,没有按照施工路段设置的提示限速40 KM/h速度行驶,没有留意道路环境,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1、陈XX,男,53岁,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整改并消除施工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2、杨XX,男,50岁,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整改并消除施工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3、江XX,男,48岁,韶关市XXXX监理有限公司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总监。负责组建项目适应工程要求的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4、陈X,男,47岁,韶关市XXXX监理有限公司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总监代表。当总监不在时,负责代表总监执行工作。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5、潘XX,男,50岁,新丰县XXXX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6、张XX,男,47岁,新丰县XXXX总公司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副主任。作为管理处的负责人,代表业主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没有及时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事故责任单位

1、灵璧县XXXX有限公司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建议由安徽省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成该公司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并加以落实;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中铁XXXX有限公司作为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在施工作业路段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全、提示不准确,且在实行单边双向通行路段未及时采取或补齐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3、韶关市XXXX监理有限公司没有落实监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4、新丰县XXXX总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对其予以处罚。

)监管部门

新丰公路局会同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于2016年12月20日前往国道G105线新丰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提出了及时补充施工路段沿线受损的标志标牌等相关整改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监督管理

中铁XXXX有限公司就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公交认字〔2016〕第00073号)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事故认定复核请求,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韶关市新丰县1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市公路部门作为我市国、省道公路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我市范围内国、省道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系统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解决营运车辆驾驶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完善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教育培训,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学习,时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三)切实加强道路施工路段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道路施工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路面管控力度,推进公路危险路段治理,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