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敬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2
地址: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鸡公神村4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位于犁市镇厢廊村的油桶翻新厂。经查,现场生产设备有一台压板机,两个切割机,一个手工喷枪,现场存放有未经处置的废油桶,查看废油桶上有三乙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等标签,还存放有拆解成铁皮的废油桶、装有废液、木糠废渣的油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你收集翻新的废油桶,压成铁皮的废油桶,装有废液的油桶和木糠废渣属于代码为900-041-49的危险废物(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的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该生产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配备建设环境保护设施。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你自2025年6月28日开始翻新废油桶,废油桶原为装有丙烯酸树脂、醇酸树脂、活性剂、三乙胺等化工产品的原料桶,是从一个外号叫油桶佬的人手里收集而来,生产工艺主要是将收来的废油桶通过手工喷漆翻新后外售,用不了的废桶压成铁皮外售,废桶里的残余废液倒出来收集在一起,根据现场照片、账本记录及供述,购进桶10477个,卖出桶6995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废油桶加工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6]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1.8条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项目应报批报告书,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不配合调查处以(20%+10%+5%+6%+5%)×100万=46万元罚款:
罚款人民币46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