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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浈江)罚〔2024〕12号

时间:2025-07-22 09:40: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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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KFR977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光彩工业园(住宅楼C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9日,广东省2024年(第六轮次)监督帮扶东莞组向我局移交了《关于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移交的函》,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主要从事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122668),发证日期为2022年9月6日,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

  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255 号)采样记录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14:15-16:31,而车辆ETC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乘坐的车辆(车牌号:粤F21929)返回该公司附近高速出口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15:58;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 第2185号)采样记录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9:14-11:45,而车辆ETC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乘坐的车辆(车牌号:粤F79169)到达受检公司附近高速出口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10:27;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 第2188号)废水采样记录表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 11:21,而车辆ETC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乘坐的车辆(车牌号:粤F21929)离开受检单位到达广东梅花北站高速出口的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11:34。

  以上三份报告均存在车辆行驶轨迹与采样时间逻辑不合理问题。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部总工张锦春及相关采样人员赖锦理、许小龙、周杰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该公司出具的多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255 号、(粤)知青检测(2024) 第2185号、(粤)知青检测(2024) 第2188号、(粤)知青检测(2024) 第2190号、(粤)知青检测(2024) 第2191号)的采样时间为该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修改手机或设备时间的方式伪造。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修改手机或设备时间的方式伪造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时间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1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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