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KFR977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光彩工业园(住宅楼C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024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央地联合帮扶指导组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发现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份有组织颗粒物采样机打记录计前压力接近于0,数据不实,疑似造假。2024年9月1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交案例线索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转交案例线索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2024年10月12日,经问询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采样部总工和采样人员,出具的监测报告((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34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2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5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33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714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1294号)业务人员未在颗粒物检测前对设备进行检漏,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7.3.4的规定,导致设备漏气未被及时发现,颗粒物监测数据失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1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