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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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23号核工业二九0研究所院内第五栋(办公楼)302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2日,2024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央地联合帮扶指导组查看韶能集团韶关市日昇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生物质公司”)上位机操作记录,发现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有多次更改颗粒物斜率、颗粒物量程和基准氧含量操作。根据烟气在线系统运维合同,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日昇生物质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单位。经问询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时的技术主管和现场运维人员,2023年7月13日-8月15日,韶关市怡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修改了上位机颗粒物斜率、颗粒物量程和基准氧含量。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能集团韶关市日昇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系统运维合同(SNRS-2022-JC-37)》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1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三十二项§2.32条裁量标准“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