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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罚〔2024〕9号)

时间:2024-11-11 17:41: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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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路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CKC13F7U

  地址:浈江区花坪镇花坪村委乌石冲村小组原支架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生产设备有沥青混凝土搅拌机1台,柴油锅炉1台,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根据我分局调取你公司2024年6月1日-8月4日的用电量清单和问询相关负责人,你公司在2024年6月1日到8月4日期间有开工生产,未建成柴油锅炉尾气处理设施,其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路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8月4日用电量清单1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南方都市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1.8条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南方都市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9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1.8条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31万元的5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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