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X174609433
法定代表人:张*梅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北山韶关监狱旧监区东面原女监宿舍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调取了相关资料,该屠宰场于2006年取得原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韶环函〔2006〕7号),同年5月取得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决定书(韶环函〔2006〕140号);于2022年3月17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91440204X174609433002X)。该屠宰场将生猪经放血、烫毛、刮毛、清洗、开边、清洗、肉分割、肉检后外售,设计日屠宰100头生猪,实际日屠宰36头生猪,有两台0.065 t/h电热蒸汽锅炉,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厌氧+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鱼塘,屠宰等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屠宰场正在生产,厂界有明显异味,我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屠宰场废水废气开展了采样检测。
根据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8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80106)号],韶关市浈江区北山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界下风向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高监测值为331(无量纲),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新扩改建)20(无量纲)的排放限值15.5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4080106)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场内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维护,规范堆存及时清运废弃物,并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项§3.4.1裁量标准,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处以(10%+8%+10%)×100万=28万元罚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1.8条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8万元的5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