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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罚〔2024〕5号)

时间:2024-12-13 17:32: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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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3MA53TXXR8D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大村村张屋村165号首层之一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0日晚上11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监测单位对你单位经营的犁市镇河边厂砂场开展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4071004)号)显示,厂界西北外1m处噪声值为68dB,厂界西南外1m处噪声值为62dB,厂界东南外1m处噪声值为60dB,厂界东北外1m处噪声值为74dB,厂界敏感点处噪声值为54dB,均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0dB。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噪声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4071004)号]》及现场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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