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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罚〔2024〕4号)

时间:2024-12-13 17:29:3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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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3MA53TXXR8D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大村村张屋村165号首层之一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砂场,发现砂场的废水处理末端蓄水池设置有一处溢流口,且正在排水至场外。

  以上事实,有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江区元生建材经营部砂场蓄水池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406192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私设排污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拟处罚金额5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及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一项§2.11条裁量标准“限期内拆除,排污口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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