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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不罚〔2024〕6号)

时间:2024-12-06 17:27:1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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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4MACM0QLW5Y

  住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洋村138号之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9月3日,我局对严*建(海源制冰加冰加水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从事非食用冰的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制冰机,设备周边安装了隔音板。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同时我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周边敏感点进行了噪声检测。根据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广东韶测 第(24090310)号],结果显示:该单位周边敏感点噪声监测值日间最高为64.4dB,夜间最高为63.7dB,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日间噪音限值60dB及夜间噪声限值50dB。

  2024年9月29日,我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周边敏感点再次进行了噪声检测,根据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广东韶测 第(24092902)号],结果显示:该单位周边敏感点噪声(昼间)最大值为57.1dB,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0dB,昼间噪声排放达标,且承诺在进一步整改至夜间噪声达标前,该单位只在昼间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两份[编号:广东韶测 第(24090310)号、第(24092902)号》及现场照片为证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1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主动采取隔音措施,使昼间噪声排放达标,且承诺在进一步整改至夜间噪声达标前,该单位只在昼间生产。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最大限度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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