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5256
住址: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覃*在浈江区新韶镇府管村委黄屋村小组经营的塑料回收加工厂(以下称覃*塑料回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建有一条塑料水洗生产线,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外排,未配备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流程为将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经分拣、破碎、水洗处理后,制成塑料碎屑外售,塑料水洗生产线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时,水洗机未运行,周边堆放有破碎水洗后的成品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覃*塑料水洗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4]1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主动将水洗设备拆除,不再使用。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最大限度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