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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不罚〔2024〕2号)

时间:2024-12-06 17:17:0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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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红:

  身份证号码:41282519******5755

  地址:河南省上蔡县东洪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在浈江区新韶镇府管村委黄屋村小组经营的塑料回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建有一条塑料水洗生产线,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外排,未配备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流程为将回收的废旧塑料制品经分拣、破碎、水洗处理后,制成塑料碎屑外售,塑料水洗生产线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时,水洗机未运行,周边堆放有破碎水洗后的成品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鉴于你主动将水洗设备拆除,不再使用。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最大限度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塑料水洗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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