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武江)不罚〔2024〕2号)

时间:2024-12-13 17:13:4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当事人:顾某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2036001424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某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顾某生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废品店内有破碎机一台,水洗设备一套、洗涤池一套;你废品店洗涤池存有清洗塑料后的水,现场白色塑料袋存放有破碎、水洗后的塑料碎渣,约有30袋;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你废品店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你废品店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产生。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6月25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6月26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废品店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9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废品店已主动拆除水洗设备、洗涤池。鉴于你废品店系初次违法,且主动拆除水洗设备,洗涤池,危害后果轻微。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最大限度促使废品店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废品店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废品店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以此为戒,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武江区保利盆景山公园2号楼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877177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