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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武江)罚〔2024〕2号)

时间:2024-11-05 18:07: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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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590124619X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6日,广东省第二轮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对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广东省韶关生态监测中心站对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隧道窑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2024年8月9日收到广东省韶关生态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13a号〕,监测报告显示,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隧道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平均排放浓度大于125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13a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申辩书》以及《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韶关市武江区懿辉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整改后隧道窑烟气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达标排放,并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武江)罚告〔2024〕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项§3.4.1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6万元的5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877177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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