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武鹏:
身份证号码: 440528********1539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陈江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位于新韶镇陈江村的牛蛙养殖场,发现你私自设置排污口,且正在外排尾水至场外河渠,现场对外排尾水开展取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08号]显示:你蛙场尾水外排口的尾水含有总磷等污染物。
你私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外排尾水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08号],证明2024年1月19日蛙场外排尾水含有总磷等污染物。
2、2024年1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4年1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蛙场场地租赁合同1份。
5、高武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现场检查和排污口照片两张,证明你蛙场私设排污口。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责令你立即改正违规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拆除排污口,加强蛙场的维护和管理,养殖尾水不得外排,并于2024年3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