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武鹏:
身份证:440528********1539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陈江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位于新韶镇陈江村的牛蛙养殖场,发现你私自设置排污口,且正在外排尾水至场外河渠,现场对外排尾水开展取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08号]显示:蛙场尾水外排口的尾水含有总磷等污染物。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月26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4月19日现场检查,你已主动拆除排污口,清空所养牛蛙。你私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08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一项§2.11条裁量标准“限期内拆除,排污口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系初次违法,且主动拆除排污口,清空所养牛蛙,危害后果轻微。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最大限度促使牛蛙养殖场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私自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以此为戒,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