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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武江)罚〔2024〕1号)

时间:2024-07-02 16:28:3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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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4M5076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万侯村委会办公室1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投诉举报照片以及视频,反映你公司重阳猪场压力罐支管异常,导致废水排入至压力罐旁雨水渠,废水最终流入外环境。2024年4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4月3日,你公司重阳猪场因维修压力罐旁的道路,将道路上妨碍维修作业的部分压力罐回流支管拆除并将剩余的回流支管转向了雨水渠,后因持续暴雨,你公司未将消纳废水抽至山上消纳,同时你公司重阳猪场未将压力罐回流支管复原。2024年4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你公司重阳猪场在未将压力罐回流支管复原的情况下,将经过处理后的消纳废水通过压力罐抽至山上消纳,但因水压过大,导致回流废水通过回流支管流入雨水渠排至外环境。2024年4月7日上午11时左右,你公司重阳猪场环保站长发现雨水渠有外排的消纳废水,立刻停止了消纳,废水外排持续约1小时。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投诉举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武江)罚告〔2024〕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鉴于你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了环境影响。我局对你公司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武江区新兴路19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877177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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