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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4号)

时间:2023-06-26 14:52:3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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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4M5076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万候村委会办公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广东省韶关环境监测中心站2023年4月28日移交的《监测报告》,2023年5月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涉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阳种养基地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重阳种养育基地项目正在生产运营,正在将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抽至山上桉树林进行消纳灌溉。广东省韶关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的消纳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消纳废水中氨氮为150mg/L,总磷为42.6mg/L,化学需氧量为764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较严标准值(氨氮80mg/L,总磷为8mg/L,化学需氧量为200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02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二项§8.22裁量标准关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法规科技科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