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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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51栋
法定代表人:刘南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我局依法调取了你单位出具的广东韶测第22093001号和广东韶测第21120802号《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查,你单位2022年10月1日至10月6日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过程中使用了嗅辨室,但未按规范要求填写环境条件监控记录表,未记录嗅辨室环境条件情况;广东韶测第21120802号《检测报告》的《固定污染源中排气污染物采样原始记录表》中采样、审核人员未签名,采样人员对原始数据标干流量抄写错误,造成仪器电子纪录与原始纪录表不一致,硫化氢排放速率和检测结果失实。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你单位广东韶测第22093001号、广东韶测第21120802号《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第三点裁量标准“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数量级变动较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