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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1号)

时间:2023-05-17 10:02: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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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KFR977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光彩工业园(住宅楼C幢)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数据失实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的你公司2023年1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粤)知青检测(2023)第25号)显示,你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3日对南雄市主田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废水排放状况现场采样监测。但经调取2023年1月3日南雄市主田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并未按照《检测报告》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检测方法依据《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使用无菌操作后并用无菌包装纸包扎的玻璃采样瓶进行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水样采集,同时亦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使用专用无菌袋进行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水样采集。经查,你公司工作人员因未携带粪大肠菌群分析项目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采样瓶前往采样现场,现场使用了一个未实施无菌操作制备500毫升透明塑料瓶来采集粪大肠菌群项目的水样,造成粪大肠菌群监测数据失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2月24日、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四份和南雄市主田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1月3日废水排放口监控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五项§2.25裁量标准关于“违反环境监测规范类别的数量3项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