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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2〕4号

时间:2022-08-05 11:33:0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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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新莲花木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4L09526976F

经营者:季永直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莲花村汽车连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使用。2022年5月2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2年4月28日移交的《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14号)显示,你单位锅炉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94.9mg/m³,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mg/m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14号)一份以及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单位积极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锅炉废气经复测达标排放,并在韶关日报、韶关生态环境公众网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2〕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项&3.4.1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6万元的50%降低处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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