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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2〕3号)

时间:2022-02-21 14:51: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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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闽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9MA54124B6J

地址:武江区富强路11号安达科技公司内B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市闽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间内粉尘较大,两台双螺杆挤出机上方集气管路损坏,烟气直排,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设施电源未开启,除尘设施风机电源未开启。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2〕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类”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经复查损坏的集气罩及管道已修复,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水喷淋设备、UV光解等废气治理设施处于开启状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志先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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