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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2〕1号)

时间:2022-02-21 14:49: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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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84741258W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甘棠大道甘棠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史合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0日,我局会同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法对广东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旁排污井和厂区外围雨水井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1年11月16日移交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97号]显示,你单位厂区外围雨水井污水PH为1.25,氨氮为938mg/L,化学需氧量为1010 mg/L;污水处理站旁边排污井污水PH为2.37,氨氮为90mg/L,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PH为6-9,氨氮浓度为30mg/L,化学需氧量400 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97号]以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2〕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2、事后积极处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3、积极沟通,消除乌泥角污水处理厂疑惑;4、处罚对企业后续经营有重大影响;5、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事后积极处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处罚会对企业后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在未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生产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下,你单位将设备清洗废水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入基地污水处理厂,而是直接排入厂区雨水管网,外排废水中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共计3个因子分别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氨氮超标30.27倍,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项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7%;(2)超标因子数目中3个以上的裁量权重为8%;(3)排污情况中排放B类水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的裁量权重为0%;(6)超标情况中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的裁量权重为23%;(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裁量权重累加为7%+8%+23%=38%。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8%×100万=38万。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