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伟俊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L71CXC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西林村委朱屋村小组
负责人:陈畅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曲江区伟俊贸易有限公司(一期)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湿电除尘设备未运行,环保旋转式节能砖瓦窑窑头窑门处于打开状态,砖瓦窑抽风机未开启,现场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产烟气从窑头直接外排。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0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二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你公司投产以来一直按要求进行生产和排放污染物,未出现过偷排的情况;2、你公司湿电除尘器漏水需检测维修情况已于8月22日向环保部门报备,8月27日因检修需要,工作人员在窖炉未停火的情况下暂停窖炉风机运转,导致部分烟气从窖头直接排放,但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开启窖炉风机;3、你公司已对此次违法排放污染物事件深刻反省,承诺加强人员环保教育,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4、由于疫情影响,经营不理想情况仍然复工复产,积极纳税。请求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你公司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在明知配套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知悉污染天气管控要求、有条件停产检修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擅自关闭窖炉抽风机和打开窖头窖门,致使生产过程中配套的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部分烟气未经过环保设施处理直接通过窖头门等非法定排放口排放外环境;2、根据调查,你公司8月22日通过微信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人告知了湿电除尘设施需检修和承诺脱硫等其他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情况,并于8月22日上午即开始压火生产和检修湿电除尘设备。但实际生产过程中,你公司擅自关闭窖炉抽风机和打开窖头窖门,致使窖炉烟气不能正常进入脱硫设施处理,直接从窖头炉门排放,报备情况和实际检修、承诺情况不一致;根据调取检修纪录,你公司8月22日至8月27日处于压火生产和检修状态,违法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较长,并非申辩意见所说厂家系8月27日检查期间才到来检修和暂停窖炉抽风机。3、依法生产经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企业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不是企业违法生产和排放污染物理由,不能突破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责任,而且我局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在处罚裁量额度内予以从轻适用。综上所述,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类第四条第1款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