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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0〕3号)

时间:2020-09-16 16:36:3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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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2D09P00

地址:武江区沐溪工业园沐溪大道206号名冠公司车间

法定代表人:邓光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存有废机油约25吨。经查,你公司办理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过程中所收储的约25吨废机油(危险废物)中,有10.5吨废机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外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韶关废机油合法合规回收起步较晚,需要时间培育,有待进一步规范;2、韶关废机油回收市场竞争激烈,由“蓝海”走向“红海”,需要政府引导市场健康发展;3、中小微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毛细血管”,初创运营艰难,需要政府扶持走好“起步路”;4、众诚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申请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作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你公司明知收集、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仍然在收集、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致使你公司收集的约25吨废机油中有10.5吨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超过3吨以上;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0〕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韶关市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的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及第二款,以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三类第十六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法规科技科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抄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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