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情况(2015年第2季度)
时间:2015-07-25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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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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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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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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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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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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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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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5〕
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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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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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6号烧结机高硫烟气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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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2第2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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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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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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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5〕
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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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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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烧结机头脱硫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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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2第1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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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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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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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5〕
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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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永直(韶关市浈江区新莲花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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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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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第2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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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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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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