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罚字〔2016〕第04号
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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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76841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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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法定代表人:陈广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5年11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纸箱部及其配套水处理设施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于2015年3月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5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5]452号),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2016年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6〕第01号),于2016年1月13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第2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600001285)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