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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04-21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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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罚字201511

韶能集团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000034171

组织机构代码:19155323X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沐溪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昌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5611日上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厂的一级沉淀池内有一潜水泵,该泵将一级沉淀池中的废水抽出到污水处理厂外的三级沉淀池。根据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5)第0252]显示,2015611日上午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10mg/L、石油类浓度为34.0mg/L,均超出了你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上要求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石油类5.0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6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环境监察分局2015611《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我局2015618日《责令停止非法排污决定书》(韶环函[2015]253号)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615日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5)第0252]一份、现场视频光盘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8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5〕第09号),于2015814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于2015817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审查,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4规定: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43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500001143)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599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