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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06-13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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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605

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400000892

组织机构代码:661543774

地址:韶关市西联芙蓉新村西联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1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3月29日2320分左右,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中发现公司的“太阳城芙蓉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时间(6:00-22:00)进行施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4月18日23:0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工地进行夜间巡查,发现该工地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再次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3月292016年4月18日《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我局2016420《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6]142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523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6〕第02号),于2016525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652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审查,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第1条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 01600001400)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668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