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罚字〔2016〕第06号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6000006028
组织机构代码:19302051-7
地址:广东省汕头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邦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3月29日22:40分左右,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中发现你公司的“恒大城三期”项目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时间(6:00-22:00)进行施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4月18日23:30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工地进行夜间巡查,发现该工地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再次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3月29日及2016年4月18日《现场检查记录表》各一份、我局2016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6]143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6〕第03号),于2016年5月25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第1条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600001399)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