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罚字〔2016〕第07号
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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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韶关市西郊沐少溪工业园沐溪大道216号
法定代表人:曹之舫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4月25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并委托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的外排水水样进行取样监测。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6年5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179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达到112mg/L,超过了我局发放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90mg/L排放限值0.24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6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6年5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179号一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6〕第04号),于2016年7月1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第1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6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600001459)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