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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时间:2016-08-18 00:00:00 来源:吴思文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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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查(扣)决[2016]001
 
查封(扣押)决定书
 
韶关市伟光液压油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000008793
    组织机构代码:74802953-2
地址: 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
    法定代表人:陈伟光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液压油缸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未依法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生产过程中焊接烟尘、噪声、生活污水排入外环境;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废乳化液、切削液流失渗漏,未依法将废乳化液、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3号车间新增建设一个喷砂房和一个喷漆房,且对部分液压件产品露天喷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与该项目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批复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清单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27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单位3号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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