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5501520J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石下石场
法定代表人:刘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3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韶关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在落实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你公司的石背山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石背山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05年经我局审批通过,但石场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你公司石背山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6年8月3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2016年8月11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2016年8月3日现场执法照片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韶关市政府印发的《韶关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关于“已建成项目”中“未验先投”项目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石背山石场完善相关环保治理设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相关环保手续,按《韶关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备案”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石背山石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石场拒不执行我局决定的,我局将按新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