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罚字〔2017〕第01号
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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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工业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你公司于12月6日夜间22时后进行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噪声扰民。2016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承建的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打叶复烤技改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未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违法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6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6〕第12号),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裁量标准第2条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741)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