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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2-13 00:00:00 来源:杨文怡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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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03

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3688846Y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关于群众反映韶关莱斯酒店噪声扰民的交办件。2016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你公司正常经营,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夜间厂界噪声分别为58分贝、57分贝,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夜间50分贝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20《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6122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声)字(2016)第272号]一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1号),于201712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二章§3.4裁量标准第3条规定:噪声超标5分贝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745)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21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