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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3-14 00:00:00 来源:环保局收发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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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05

广东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762215722

地址:韶关市武江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赖天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1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与环保警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车间废水未按环评要求设置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混入至生活污水外排至市政管道。生产车间清洗区废水池(沉淀池)设置了暗管连通至车间下水道,并配备移动泵可将废水通过暗管抽至车间下水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5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月5日《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04号]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液压油缸及机械加工生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2005]257号)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7]8号),于1月11日送达;于2017年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4号),于2017227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审查,对申请内容不予采纳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裁量标准第2条第2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对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824)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39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