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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3-22 00:00:00 来源:环保局收发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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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04

韶关市市政管理中心(原韶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200MB2C1655XD

地址: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市行

      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丹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12月20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管理运营的花拉寨生活垃圾填埋场外排污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花拉寨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总氮为56.2mg/L,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相应限值40mg/L的0.40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30《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61230《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443号]一份、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韶关市花垃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渗液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5]274号)、关于韶关市花垃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首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09]19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2号),于2017217日送达,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二章§3.1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应缴排污费606.9元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20.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823)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39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