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7-26 00:00:00 来源:环保局收发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环罚字〔201707

韶关市斌胜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857708138

地址:韶关市北郊黄岗武江茶场内(广东省煤矿机械厂铆焊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思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环保部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与旁边的德通公司共用一间危险废物仓库,未设置自有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两家公司的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厂区内露天堆放了少量清理出来的废旧塑料边角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74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我局201774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斌胜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塑料颗粒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2007369号)一份、我局《韶关市斌胜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塑料颗粒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决定书》(韶环函2007492号)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7]242号),于7月10日送达;于2017年7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6号),于2017711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12.1.1裁量标准第1条的有关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较少,并已积极整改,及时清理了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同时委托了有资质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你公司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970)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72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