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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7-26 00:00:00 来源:环保局收发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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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09

韶关市德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68226050G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黄岗武江茶场(北郊河边厂)省煤机厂内(广东省煤矿机械厂金工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庆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环保部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危险废物暂存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现场危险废物贮存量约500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7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7]240号),于7月10日送达;于2017年7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8号),于201771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12.4.3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现场贮存的危险废物较少,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12.4.1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及时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971)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72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