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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7-26 00:00:00 来源:环保局收发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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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08

韶关市志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5218059J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广韶路南郊四公里百岭坳仓库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环保部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滤网)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7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志和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塑料再生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08〕37号)一份、我局《韶关市志和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利用废塑料再生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08〕164号)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7]241号),于7月10日送达;于2017年7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7号),于201771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12.4.3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量小于1吨,同时委托了有资质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滤网)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969)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72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