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7-26 00:00:00 来源:环保局收发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环罚字〔201706

韶关市天时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71473463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黄塱村委会松树岭

法定代表人:庄强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4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新增两条国内废塑料生产线并投入使用;2、西北侧厂房新增生产线的水洗工序废水,经简单过滤后,利用原有雨水管道排出厂区外;3.废机油桶与一般废物混放。4.露天堆放废塑料原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7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20177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130号]一份、我局《关于韶关市天时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废塑料再生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200850号)一份、我局《韶关市天时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废塑料再生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09123号)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2017]235号),于7月7日送达;于2017年7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5号),于201771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新增两条国内废塑料生产线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2.7裁量标准第3条第2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新增两条国内废塑料生产线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5.2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利用原有雨水管道将水洗工序废水排出厂区外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12.4.3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机油桶与一般废物混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12.1.1裁量标准第1条的有关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堆放的废塑料原料数量较少,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废塑料原料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17.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968)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72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