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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关市兴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17-09-30 00:00:00 来源:杨文怡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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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10

韶关市兴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96481227P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工业园富强路3路

法定代表人:甘长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6月29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未经批准新建喷塑烤漆及表面处理工序。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我局2017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我局《关于韶关市兴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12万套门窗及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09]369号)、《韶关市环保局关于韶关市兴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3]597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兴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12万套门窗及配件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5]143号)各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09号)和2017年9月22日韶关市环境保护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经现场核实及你公司供认,你公司新建喷塑烤漆及表面处理工序总投资额价值六十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新建喷塑烤漆及表面处理工序的行为处新增生产线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即1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2060)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930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