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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11-09 00:00:00 来源:杨文怡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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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11

韶关市龙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398745829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科技工业园阳山三路

法定代表人:胡旭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龙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喷漆作业时废气引风机正常开启,工作人员未对水喷淋装置进行检查和开启,致使用于废气处理的两套水喷淋装置的水箱储水量不足不能正常抽水喷淋,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关于韶关市龙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武江科技工业园新厂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09]11号)、《关于韶关市龙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武江科技工业园新厂区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1]288号)和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审查,对申请内容不予采纳。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10号),2017年11月1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17年11月3日《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龙润申字[2017]1号),我局2017年11月8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龙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的回复》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公司喷漆工序属于间歇性工作,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且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2071)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