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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11-30 00:00:00 来源:杨文怡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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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第12号

 

 

 

韶关市华青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887019X1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芹村内

法定代表人:罗小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9月18日,你公司主动向我局报告,称新建猪场在环境影响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2017年9月2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所述情况属实,该猪舍已投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和2017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11号),2017年11月16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及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新建设猪舍总投资额约为240万元,并鉴于你公司在意识到自身错误后,第一时间向我局主动报告并立即停止了建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新增猪舍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人民币万八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2121)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