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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1-02 00:00:00 来源:杨韶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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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18

韶关市浈江区稳安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661455205R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水口村委洋毛村厚冲山脚

法定代表人:林振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10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接到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移交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9月28日韶关市浈江区稳安建材厂1#干燥窑废气排放口处理设施后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1305mg/m³,折算排放浓度为7909mg/m³,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46mg/m³,折算排放浓度为280g/m³;2#干燥窖废气排放口处理设施后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1229mg/m³,折算排放浓度为6740mg/m³,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41mg/m³,折算排放浓度为223g/m³,均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300mg/m³,氮氧化物200mg/m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7)第081号等证据为凭。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7〕第16号),2017年12月2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上述规定,并鉴于你厂投产以来积极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自行监测数据一直比较稳定,在发现2017年9月28日监测结果异常情况后积极采取措施查找原因,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和整改,主动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 01800002146)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29

相关文件: